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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望江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《望江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》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
望江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

为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,规范销售行为,根据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建住房〔2007〕258号)、《望江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望政办〔2008〕35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
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,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:
(一)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;
(二)家庭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;
(三)住房状况符合下列情形:
⒈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公布住房困难标准;
⒉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、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,并且未参加集资建房;
⒊承租公有住房的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。
二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
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、审批、公示和轮候制度。
(一)申请条件
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,应当提供以下原件及1份复印件:
⒈《望江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》;
⒉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;
⒊户口簿、结婚证书(或离婚证);
⒋《房地产权证》。无住房的,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住房状况证明;
⒌承租公有住房的,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;
⒍家庭成员收入证明。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,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;无单位的,其收入由户籍所在地社区(村)核定并出具证明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,由居住地社区(村)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(村)核定并分别加盖公章的证明。
(二)申请程序
⒈申请
申购人应持《望江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》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。
⒉审核
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、县民政局分四个步骤对申购人进行复核,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。
⑴将申购表内容与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进行核对,通过房地产权属档案库进行核查;
⑵审验申购表中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购买条件;
⑶对申购表中有疑义的部分进行实地调查;
⑷将初审合格的申购人的相关资料录入电脑存档,并核定其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;对初审不合格的,书面通知申购人。
(三)公示
⒈县房地产管理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购人及其家庭情况分别在《今日望江》和望江县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;
⒉属单位职工,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示;无工作单位,由所在社区公示;
⒊公示期不少于7天;
⒋有异议的,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、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。经核实,异议成立的,书面通知申购人和举报人;异议不成立的,书面通知举报人。
(四)发放准购证
⒈向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申购人核发《望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》(以下简称《准购证》);
⒉通过望江县房地产信息网和《今日望江》及其它形式公布《准购证》发放情况。
(五)购房
⒈申购人凭《准购证》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购房手续;
⒉发放的《准购证》多于经济适用房房源时,采取公开摇号轮候方式确定申购人;
⒊《准购证》有效期为2年。在有效期内有经济适用房房源,但申购人主动放弃购买的,其《准购证》作废,且2年内(自《准购证》作废之日计算)不再受理其购房申请。
三、其它事项
(一)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每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,应当向社会公布该批住房的位置、套数、套型、销售价格、销售单位等情况。
(二)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考虑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拆迁户、无房户、下岗职工、离退休职工、教师、转业、退伍、复员军人、烈军属。
(三)购买经济适用住房,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,缴纳有关税费进行房地产产权登记,并在房产证及登记簿上做经济适用房注载。
(四)每户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。3人以上家庭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;2人家庭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;单身家庭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。
(五)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销售单位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,需将该批经济适用住房位置、单套建筑面积、套数、套型比例、建设标准、预售价格等基本情况报县房地产管理局。
(六)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指:
⒈申购人家庭收入包括:①工资、薪金所得;②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;③住房补贴;④生产、经营所得;⑤劳务报酬所得;⑥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;⑦其它所得。
⒉申购人家庭住房包括:①家庭成员居住或出租的私有房屋;②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;③申购家庭成员在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;④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;⑤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被拆迁的房屋。
(七)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查相关证明材料,对因弄虚作假,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,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追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;对出具虚明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(八)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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